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 发布人:bwc
  • 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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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保卫处

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综治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高校应参加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加强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等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制度

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任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在高校内组织大型活动、集会实行报告制度。

(三)协助查处案件。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四)搜集情报信息。物建“校园三员”(情报员、信息员、战斗员),建立校、系、班各级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全校一张网的情报信息员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不安定事端等有关情况。

(五)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国家安全和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六)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七)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八)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教育、治疗相关机制、制度;

(十三)高校网格化管理制度;

(十四)高校警务室管理规定;

(十五)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六)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七)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二十)应急预案制度;

(二十一)寒暑假留校大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八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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